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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6-14 15:18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攀办发[2009]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攀枝花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工作实施方案

我市作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全国82个创业型试点城市之一,为扎实开展创业城市创建工作,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

从2009年开始,力争每年对2000名城乡劳动者、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对1000名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开展创业能力培训。通过创业意识培训,使参训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创业能力培训,提高参训人员的创业能力,掌握专业知识和开业技巧方法,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培训结业经创业服务后半年内开业成功率达到60%以上,带动就业率达到1:4。开业企业中,一年以上稳定经营率达到80%。2009年实现新增600人创业,带动2400人就业。

二、建立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督导检查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实施情况,形成政府促进创业的工作推动机制。成立攀枝花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创业促进就业的日常工作。同时,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作用,探索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创业型城市的创建工作;市财政、税务、人事、银行、物价、公安、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落实财税、收费、信贷、户籍、房产、土地等政策;市农牧、经委、商务、旅游等部门扶持劳动者在第一、二、三产业创业;市科技等部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三)把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内容,强化责任和考核。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具体办法。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各县(区)的实际情况,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县(区),各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创业促进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主动协助工商、税务等部门,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要明确工作步骤,做到月有检查、季有考核、年度有总结,将创业促进工作的实施效果作为年终目标任务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县(区)就业局应按有关要求,做好相关统计,并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创业促就业进展情况报市就业局。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建创业氛围。注重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举办创业座谈会、创业成果展示活动、编辑创业明星事迹集锦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政府鼓励劳动者创业和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在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培训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经验,弘扬创业精神,宣传自强自立、奋发图强、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树立一批在社会上起导向作用的创业标兵,引导和带动更多城乡劳动者走自主创业、能力创业、自谋职业的道路,逐步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全民创业的氛围。

各县(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了解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创业意向和创业条件,掌握辖区内可开发利用的资源如闲置厂房、场地等,为孵化基地实训场地建立掌握第一手资料。

工会要依托自身组织体系,积极帮助发展创业实体;共青团建立适合青年创业的孵化基地,积极推进青年创业;妇联结合妇女特点,重点扶持家政服务、餐饮旅游、妇字号品牌、农家乐等创业活动;工商联加强与行业商会和民营企业的联系协调,提供创业实习场所,开发创业项目。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一)加强信贷支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筹措制度,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效率。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放大信贷促进创业的政策效应。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分级筹措小额担保基金,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认真做好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区推荐—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信用社区定期回访的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范围,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在城镇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招用人数,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本市大学生创业贷款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将按规定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和指导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等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允许创办1人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2年内注册资本缴足。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在筹办期间,经企业申请,可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为“筹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服务期满后两年内的“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创办企业的,本人及其招聘的劳动者两年内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从事灵活就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工商、商务、税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城管、物价等部门要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为创业者开辟“绿色通道”。对本市失业人员、低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2009年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

(五)实行社保补贴。创业1年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创业1年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发展的政府采购优先、优惠政策。

四、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一)扩大培训对象范围,鼓励全民创业。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我市城乡劳动者、户籍在攀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已创业成功的小企业老板全部纳入创业培训对象范围。让有创业条件和创业意愿的人员都能参加培训,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服务和各项优惠政策。

(二)丰富完善培训内容和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增加案例和创业成功人员现身说法丰富培训内容,使培训更加具有趣味性、实用性。

普遍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时间8—10天,后续辅导服务为6个月;强力推进1+X培训,即创业培训加专项技能培训;对已创业成功人员进行创业理论提高培训。通过培训帮助其建立企业管理的基本体系,提高经营管理企业的水平,改善自己的企业。培训时间为5天。

(三)构建创业培训平台,确保培训质量。以攀枝花学院、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攀枝花建筑高级技工学校、市经贸旅游学校、十九冶技工学校为创业培训工作的主体,将创业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加强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培养,同时通过招投标确定一部分具备培训条件的民办培训机构为创业培训基地,共同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服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能力水平。在各培训学校中筛选一部分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的教师参加创业指导培训后作为专职教师,邀请成功创业人士、民营企业家及从事过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经营管理辅导教师,聘请行业、行政部门的专家作为政策指导教师,逐步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四)搞好创业孵化,提高创业成功率。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政府投资、鼓励多方投资等方式,并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帮助其顺利发展。支持攀枝花学院等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创业孵化园。

分步骤建立一批创业实习基地,为已参加创业培训,有意开业的学员针对其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实习场所,积累创业经验,降低创业风险。

五、构建创业服务体系

(一)加强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建设。成立攀枝花市创业指导服务专家团,专家团包括政策帮扶专家组和经营管理帮扶专家组。政策帮扶专家组由劳动、人事、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经委、技术监督、科技、公安、物价、城建、卫生、农牧、旅游、银行等部门精通政策的领导组成,负责帮助创业人员落实本部门的扶持政策。经营管理帮扶专家组由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成功创业人员、各校具有经济管理理论和财务理论知识的教师组成,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在创业过程中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

(二)开发创业项目。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定位,进一步细化对产业和主要行业的分类指导,定期发布创业行业或项目的指导目录。适时开展市民创业状况调查,公布本市创业状况和创业市场动态信息。劳动保障部门要制作一套创业办事规范流程和创业者指导手册,向创业者免费发放,并通过互联网发布,方便创业者查询。

多渠道、多形式募集创业项目,开发项目资源库。通过开展大中专院校学生创业策划大赛收集一些切实可行的创业项目,依托企业在其周边上下游产业开发创业项目,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收集信息和项目,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发社区创业项目,引导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开发创业项目;

(三)紧紧把握创业项目开发的重点方向。创业项目的开发要符合下岗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应在一些“短、平、快”项目上下功夫,特别是要重点抓好社区创业项目的开发。要积极引导创业人员向国家政策扶持和鼓励的领域发展。

组织专家对募集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经过论证较为成熟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执行人。经过创业培训且合格的学员有优先选择权。

(四)建立联动机制。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联动作用,形成以市、县(区)、街办(镇)、社区四级劳动保障机构相互配合、分级管理、共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工作机制。将创业培训作为信用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一并规划和实施,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好创业培训的宣传推介、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创业追踪服务等工作,鼓励创业者在社区创业。充分发挥街办(镇)、社区距下岗失业人员近、底数清、情况明等优势,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具体困难。

在基础条件较好的社区开展创建“三小企业”活动。既小百货店、小美容美发店、小餐饮店。每个街办重点选择几名创业条件、创业能力及创业项目较好的创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帮扶其创业及稳定经营。

(五)攀钢、中冶实久、攀煤、钢城集团等大型企业和钒钛工业园区、各县(区)工业园区应积极参与到建立创业型城市工作中,积极向创业者推介创业项目,并为创业者提供购买其产品、服务等相关帮助。

(六)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建立由市劳动保障等就业联席成员单位在内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促进创业工作体系,重点加强对创业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协作推进和落实各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将创业项目的推介、创业资金的投入、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创业服务的质量、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列入各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范围,积极推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在本区域内扎实有效地开展。

(七)加强跟踪服务。在街办(镇)劳动保障所建立辖区内创业学员档案,对其培训情况、创业进展情况、企业运营状况、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街办(镇)劳动保障机构需做好本辖区内创业培训人员的开业扶持和跟踪服务,跟踪服务期为6个月。在服务期内,帮助学员解决开业、经营过程中的具体困难,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对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劳动保障机构,由上级组织协调解决。

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举办专家咨询会,为创业者进行面对面的创业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在创业过程中的难题。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人员可采取与专家结对的形式进行帮扶。

六、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创建实施

对参加创业培训、创业成功的人员给予补贴,对创业给予扶持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经费补助,所需经费在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意识培训结业后,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机构完成创业能力培训,合格率达80%以上的,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创业能力提高培训结业后,按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资金名列支。

(二)后续跟踪服务补贴

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每开业成功一户按400元的标准对承担后续跟踪服务的街办或社区给予补贴。开办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聘用我市城乡劳动者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从业6个月后按每个岗位200元的标准对承担后续跟踪服务的街办或社区给予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创业项目开发补贴

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推荐的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采纳,对项目推荐机构或项目推荐人员按每个项目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专家咨询补贴

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专家咨询会对到场的专家每次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由专家结对帮扶开业成功的企业,稳定经营6个月后,用工在3人及3人以下的按1000元的标准对帮扶专家给予补贴。用工在4人以上的按2000元的标准对帮扶专家给予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对失业人员创业的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对就业困难人员(已享受失业人员创业补贴的除外)创业的补贴

对开业成功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我市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劳动者从业6个月后,按每人6个月社会保险金缴费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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